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5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銀梅兼具保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銀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江銀梅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江銀梅本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