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282號
原 告 洪利緯
被 告 王靈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靈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647,3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第77條之27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