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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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378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鎮愷
債務人 林翠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