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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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351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伍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