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42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宏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9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冠宏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 陸拾伍 點肆陸貳公克、玖拾柒點玖肆柒公克,均含包裝袋)及含有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伍拾包(均含包裝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含有硝甲 西泮 、Methylone(bk-MDMA)、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Mephedrone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咖啡包,其所持有之愷他命純質淨重即高達103.594公克,數量非微,而持有含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利用知名咖啡品牌為外包裝,容易使他人降低戒心或誤飲,被告上開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行為助長毒品流通,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並間接危害社會治安,情節嚴重;並考量被告自稱持有毒品目的僅在供己施用,購入當日即遭查獲,持有期間尚短,犯後坦認犯行,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65.462公克、97.947公克)、混合毒品咖啡包共50包(含第三級毒品 硝甲西泮 、Methylone(bk-MDMA)、Mephedr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電子磅秤、IPHONE手機
1具,經核與被告所犯之罪無直接關連性,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安淑慧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9958號被告陳冠宏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居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冠宏明知愷他命、硝甲西泮、Methylone(bk-MDMA)、Mephedr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6年5月26日6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美麗華舞廳212包廂內,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18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琪琪」之成年女子購入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Methylone(bk-MDMA)、Mephedr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之咖啡包50包【毛重共189.78公克,(抽驗其中8包,驗前淨重共21.955,Mephedrone驗前純質淨重共0.69公克)】及愷他命2包(驗前純質淨重共
103.594公克)而無故持有之。嗣於同日13時15分許,在上址美麗華舞廳前,因行跡可疑而為警盤查,當場在其側背包內扣得上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50包及愷他命2包,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陳冠宏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持│││中之自白│有上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50包及愷他命2包之犯行│├──┼───────────┼───────────┤│二│第三級毒品咖啡包50包及│證明被告為警查扣之咖啡│││愷他命2包扣案、高雄市│包50包,經抽驗8包,檢│││警察局新興分局搜索扣押│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Methylone(bk-MDMA)│││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Mephedrone、3,4亞甲│││38張│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Mephedrone驗前純質淨重│││9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共0.69公克)。白色結晶│││49336號、第49342號濫用│粉末2包,經送驗檢出第│││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紙│前純質淨重分別為38.882││││、64.712公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冠宏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嫌。至扣案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50包(其中8包之Mephedrone驗前純質淨重共
0.69公克)及愷他命2包(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38.882、
64.712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檢察官詹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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