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再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44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子堯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742號第二審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子堯不服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74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未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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