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0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鳳賓
陳佳炤陳穎霖李慶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000
00、28282、29653、29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自應諭知不受理(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據以追加起訴之本案即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37號被告李慶和、劉鳳賓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此有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37號108年12月18日之簡式審判筆錄及報到單影本在卷可憑;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同年月19日始繫屬本院,有蓋有本院收文日期戳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12月19日中檢達民108偵27595字第1089135048號函及本件追加起訴書在卷可稽。
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本案之時,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37號案件已經第一審辯論終結,揆諸前揭說明及判例意旨,其追加起訴程序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李婉玉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