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金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3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佳弘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偵字第1237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惟檢察官於辯論終結後之110年10月26日追加起訴(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35號,偵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51
18、16890號)被告涉犯其他相牽連之犯行,因本院認追加起訴部分與本案有一併更為妥適處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