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739號原告 陳翰頡 被告 劉政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48號(即110年度審金簡字第8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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