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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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30號原告 莊萬豐 上列抗告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3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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