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30號原告 莊萬豐 上列原告因土地增值稅事件,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府授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次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名稱、所在地及訴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以102年度簡字第130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其依法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102年11月5日寄存於民權派出所,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雖於102年11月19日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然逾期迄未補正被告機關及其所在地,且未遵期補繳裁判費,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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