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4號債權人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國英 債務人稙村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國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壹拾萬柒仟壹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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