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獄政事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82號原告 謝承軒 現於宜蘭縣○○鄉○○○村0號附1318上列原告因獄政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5號解釋,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認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經依法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得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逕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請求救濟。
二、查本件原告之監獄所在地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5號解釋,受刑人即原告就被告之管理措施申訴後仍不服,應向監獄所在地即被告之所在地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請求救濟,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自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