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聖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查被告曾聖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48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前揭卷宗無誤。扣案大麻1包(驗餘淨重0.122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考,屬違禁物無訛,故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