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協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476號原告 高振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玉珊 間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