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范勝春 代理人 陳志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3年3月5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郭家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並提出名下機車行照影本。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范美寶 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五、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年終獎金、考績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六、請提出受扶養人范美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家族系統表。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范美寶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具體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
九、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金額為何?計算方式為何?
十、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工登記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