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461號聲請人 張雙糧 (已殁)特別代理人 李孟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新竹國軍醫院診斷為重度認知功能障礙合併有精神狀況,目前所有生活起居均仰賴醫院護理人員協助照料,並無獨立處理日常事務之能力,是聲請人顯因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為此聲請宣告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新竹縣政府為監護人及指定適當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從而,非訟事件之聲請人死亡者,因已欠缺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聲請。
三、查,本件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死亡,業經聲請人特別代理人具狀陳報並提出聲請人之死亡證明書為憑,因聲請人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本件聲請自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