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已筎 代理人 張宛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6號)未能成立,本件聲請人於113年3月5日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郭家慧附件:
一、請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2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並說明有固定收入,聲請清算之理由為何。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另提出 陳珮瑜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資料須顯示完整。
七、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序仍應補正。
八、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九、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
十、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