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527號原告B○○訴訟代理人C○○被告M○○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I○○被告丑○○
子○○卯○○F○○D○○壬○○H○○K○○癸○○辛○午○○亥○○E○○J○○宙○○黃○○玄○○寅○○地○○酉○○巳○○原名陳美天○○宇○○申○○辰○○原名陳玫未○○戌○○兼上九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A○○被告G○○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L○○被告己○○
丙○○戊○○丁○○庚○○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所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地目建、面積為三九二七平方公尺之土地准予分割。其分割分法如附圖所示,即編號甲之土地面積三三二平方公尺分歸原告B○○取得;編號乙之土地面積三五二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I○○、丑○○、子○○、卯○○、F○○、D○○、壬○○、H○○、M○○、癸○○、辛○、午○○、亥○○、E○○、J○○、宙○○、黃○○、玄○○、寅○○、A○○、地○○、酉○○、巳○○、天○○、宇○○、申○○、辰○○、未○○、戌○○、G○○、L○○、庚○○、甲○○、乙○○、己○○、丙○○、戊○○、丁○○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丙之土地面積六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K○○(附圖誤載為 鄭福星 )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均已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地目建、面積三九二五平方公尺之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其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兩造間並無依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各共有人之間亦無不分割約定,得隨時請求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訴請分割。又分割方法如附圖即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民國95年3月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就原告現有之建物位置予以分割,並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取得編號甲部分之土地,其餘土地除如附圖所示丙部分分由被告K○○取得外,由其餘被告等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取得並維持共有,使原告達到裁判分割之目的,且被告等亦能保留其現有之建築物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就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被告I○○、丑○○、子○○、卯○○、F○○、D○○、壬○○、H○○、M○○、癸○○、辛○、午○○、亥○○、E○○、J○○、宙○○、黃○○、玄○○、寅○○、A○○、地○○、酉○○、巳○○、天○○、宇○○、申○○、辰○○、未○○、戌○○、G○○、L○○、庚○○、甲○○、乙○○、己○○、丙○○、戊○○、丁○○已出具同意書,同意該方案;被告K○○均未於言詞辯論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被告等除K○○外之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會同地政人員到場勘驗詳細,製有勘驗筆錄、土地複丈成果圖等附卷可參,經核均相符,本件系爭土地既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形,為期能發揮土地經濟效用,則原告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核無不可,應予准許。
五、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意願、使用現況、共有物之性質、價值及經濟效用等一切情況,以符合公平、經濟原則而為適當之分配。經查:本院審酌系爭土地現有各共有人之所有之建物,其分布情形及所使用面積(詳如卷附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94年9月19日複丈成果圖所示)等情,又兩造除被告K○○外,均表示同意該分割方案,故本院認為以附圖所示分割方法分割(附圖所示丙部分應係分配與被告K○○,附圖誤寫為鄭福星,應予更正),使土地能有效利用,並能兼顧共有人利益,符合土地利用的最大經濟價值,應屬適當主張。綜上所述,系爭土地之分割以如附圖所示方法尚稱適當公平,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兩造共有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田慧賢附表(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表):
┌──┬─────┬───────┐│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1│I○○│1608/48096│├──┼─────┼───────┤│2│丑○○│684/48096│├──┼─────┼───────┤│3│子○○│684/48096│├──┼─────┼───────┤│4│卯○○│684/48096│├──┼─────┼───────┤│5│F○○│6090/48096│├──┼─────┼───────┤│6│B○○│4062/48096│├──┼─────┼───────┤│7│D○○│5042/48096│├──┼─────┼───────┤│8│壬○○│1548/48096│├──┼─────┼───────┤│9│H○○│5574/48096│├──┼─────┼───────┤│10│K○○│804/48096│├──┼─────┼───────┤│11│M○○│804/48096│├──┼─────┼───────┤│12│癸○○│513/48096│├──┼─────┼───────┤│13│辛○│513/48096│├──┼─────┼───────┤│14│午○○│256/48096│├──┼─────┼───────┤│15│亥○○│257/48096│├──┼─────┼───────┤│16│E○○│4056/48096│├──┼─────┼───────┤│17│J○○│1614/48096│├──┼─────┼───────┤│18│宙○○│12775/480960│├──┼─────┼───────┤│19│黃○○│25550/480960│├──┼─────┼───────┤│20│玄○○│12775/480960│├──┼─────┼───────┤│21│寅○○│1548/48096│├──┼─────┼───────┤│22│A○○│513/480960│├──┼─────┼───────┤│23│地○○│513/480960│├──┼─────┼───────┤│24│酉○○│513/480960│├──┼─────┼───────┤│25│巳○○│513/480960│├──┼─────┼───────┤│26│天○○│513/480960│├──┼─────┼───────┤│27│宇○○│513/480960│├──┼─────┼───────┤│28│申○○│513/480960│├──┼─────┼───────┤│29│辰○○│513/480960│├──┼─────┼───────┤│30│未○○│513/480960│├──┼─────┼───────┤│31│戌○○│513/480960│├──┼─────┼───────┤│32│G○○│807/48096│├──┼─────┼───────┤│33│L○○│807/48096│├──┼─────┼───────┤│34│己○○│828/48096│├──┼─────┼───────┤│35│丙○○│414/48096│├──┼─────┼───────┤│36│戊○○│414/48096│├──┼─────┼───────┤│37│丁○○│828/48096│├──┼─────┼───────┤│38│庚○○│678/48096│├──┼─────┼───────┤│39│乙○○│678/48096│├──┼─────┼───────┤│40│甲○○│678/48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