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6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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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667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政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撤緩偵字第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政隆犯竊盜罪,共伍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謝政隆不思以正途取財,隨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法紀觀念薄弱,殊非可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係以徒手竊取為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及造成之損害、業與告訴代理人 程珺 達成和解(見警卷第15頁)等情,暨衡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3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衡酌被告所犯5罪之行為態樣、動機、手段及侵害法益性質大致相同、時間相近,復就所犯各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該情形,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91號判決意旨參照)。未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竊財物」欄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本案竊盜行為竊得之物,屬於犯罪所得,然被告已與告訴代理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上開犯罪所得之等價金額,有和解書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5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撤緩偵字第33號

  被   告 謝政隆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村○街000巷0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政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文安門市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飲用完畢,嗣經統一便利商店文安門市之管理人程珺發現上開財物遭竊,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統一便利商店文安門市店長 李至剛 委由程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政隆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程珺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照片10張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5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分論併罰之。至被告所竊得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未經扣案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郭育銓

附表:

編號

時間

所竊財物

1

民國112年10月10日12時49分

汀士頓1785麥芽蘇格蘭威士忌(50ML)(價值約新臺幣【下同】79元)

2

112年10月11日11時9分

汀士頓1785麥芽蘇格蘭威士忌(50ML)(價值約79元)

3

112年10月12日12時24分

淘氣鬼熱帶鳳梨利口酒(20ML)(價值約59元)

4

112年10月12日14時2分

汀士頓1785麥芽蘇格蘭威士忌(50ML)(價值約79元)

5

112年10月12日14時13分

金門特級高粱酒(300ML)(價值約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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