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9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簡字第19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壢簡字第19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騰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4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梁騰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
1.罪名: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2.罪數: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於施用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㈡科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本應知所警惕,猶漠視法令禁制,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未知所戒慎,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亦未見戒除惡習之決心,實非可取;惟考量被告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且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並念及被告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於警詢自陳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瀅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4302號被告梁騰翰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居桃園市○○區○○0街00○0號1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騰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9月29日執行完畢,並經本署檢察官於111年9月30日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8分為警採尿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桃園市楊梅區高上路1段與高榮路口為警盤查,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其尿後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梁騰翰經傳未到,而其於警詢否認有於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辯稱:伊最後一次施用是112年6月19日禮拜一早上8時等語。惟查,被告於警詢坦認同意為警採集尿液,對警採尿過程並無意見,且尿液係其親自排放並封緘等事實,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1份在卷可佐,又經警將採集之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另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本署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惟被告無故未依指定時間至指定之醫療機構接受心理治療及門診追蹤輔導逾3次,經本署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有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其並無完成戒癮治療之決心,故本件不宜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檢察官許炳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敬展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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