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原告 林毓丹 被告 侯柔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簡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德鑫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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