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08號原告帝發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旺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872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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