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6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單獨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4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鐵鋸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7年10月5日經警查獲涉嫌竊盜案件,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速偵字第4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如主文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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