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韋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韋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韋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13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9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何俏美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