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秉鋒(原名林岳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秉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秉鋒(原名林岳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68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43號判決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嗣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44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民國103年5月2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8
0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803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