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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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字第961號上訴人 吳明忠 視同上訴人 吳朱碧雲
吳明吉 吳繼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基簡字第961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0,3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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