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9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捷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捷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鄭捷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29號、第11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審簡字第6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附表】┌──────┬────────┬────────┬────────┐│編號│1│2│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31日某│102年7月7日20時│102年8月16日某時│││時許(聲請書誤載│許│許│││為100年11月4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2年度│士林地檢102年度│士林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撤緩毒偵字第90號│毒偵字第1378號、│毒偵字第1378號、││號││第1598號│第1598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29號│118號│118號││├──┼────────┼────────┼────────┤│事實審│判決│103.01.24│103.02.18│103.02.18│││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29號│118號│118號││判決├──┼────────┼────────┼────────┤││判決││││││確定│103.03.05│103.03.24│103.03.24│││日期││││├───┴──┼────────┴────────┴────────┤│備註│編號1至3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31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5日至6日│││││之某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358號││││號││││├───┬──┼────────┼────────┼────────┤││法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682號││││├──┼────────┼────────┼────────┤│事實審│判決│103.06.30│││││日期││││├───┼──┼────────┼────────┼────────┤││法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682號││││判決├──┼────────┼────────┼────────┤││判決││││││確定│103.07.28│││││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