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251號上訴人 何永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俊榮 等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未據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9萬9000元(見本院卷第78頁新北市板橋區農會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萬300元、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元,共計17萬5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