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炳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炳坤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憑。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附表編號
1、2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爰就其主刑即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從刑即沒收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自不待言。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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