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792號抗告人 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蔡政哲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0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15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6頁)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9-30頁),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林俊廷法官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鄭信昱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