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790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童俊仁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給付代繳手續費新臺幣30元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童俊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