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788號債權人 花金泉 上列債權人花金泉因與債務人 黃土寶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花金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12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應清晰、可辨識)各乙份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土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