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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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0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周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7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借款期限自94年7月7日起至101年7月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1.67%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101年7月30日,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