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84號聲請人即具保人 黃文麗 被告 朱恩涵 上列聲請人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朱恩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03月13日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該被告業經有罪判決確定入監執行,請准予發還聲請人所繳上開保證金云云。
二、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即其母黃文麗繳納現金5萬元後,將被告釋放,並諭知被告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里0鄰00000000號、桃園市○鎮區○○街○○○號11樓B室。被告於本院所定民國107年10月08日上午09時20分之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另通知具保人於該審判期日偕同或督促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該通知於10
7年08月29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埔心派出所以為送達,並經具保人於同年月30日至該派出所親自簽收領取,惟具保人於該期日未到庭,亦未督促被告到庭或陳報被告有何不能到庭之正當理由,惟具保人於該期日未到庭,亦未督促被告到庭或陳報被告有何不能到庭之正當理由。嗣經本院拘提被告無著,被告顯已逃匿,經本院於107年11月27日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06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埔心派出所以為送達,且已生送達之效力,該裁定並已確定。被告嗣雖經通緝到案,並經判決有罪確定送執行,並不影響本院上開沒入保證金裁定之效力。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