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920號聲請人 廖黃香 即財團法人 廖有章 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之董
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廖有章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廖有章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廖有章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前述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9年1月31日決議修正如附件所示,為此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查財團法人廖有章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前經內政部許可設立,且已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17冊第57頁第2876號),此觀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107證他字第453號)所載內容即明。前述財團法人於109年1月3日經董事會第三屆第七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且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109年5月25日衛授家字第1090012526號函許可辦理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衛生福利部函文、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將上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所示,核其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以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