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5號原告 胡雲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佳桃 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查本件被告胡金生(民國103年11月6日去世)、 胡春生 (民國101年11月6日去世)於起訴前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持份迄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並補正或追加全體被告之姓名、住居所,且應補正訴之聲明後,將補正之起訴狀繕本逕送達追加被告,回執陳報法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