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592號債權人陞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盈茌 債務人崧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秋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貳拾肆萬壹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另請求昌嶸營造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惟未敘明其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然債權人僅於同年月15日具狀陳報昌嶸營造有限公司係向債務人崧順營造有限公司承包部分工程,則依代位權之法律關係向共同偷工減料之昌嶸營造有限公司求償,惟依債權人陳報之協力廠商協議書所示,其立合約書人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崧順營造有限公司,尚無法釋明昌嶸營造有限公司應負連帶給付之依據,亦無法律規定此應成立連帶債務,該部分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