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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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其應執行刑已逾6個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不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