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8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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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屏簡字第88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屋還地等事件,被告 陳鈺雙 、乙○○聲
請補充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應補充「被告乙○○、陳鈺雙如以新台幣貳拾
萬陸仟貳佰陸拾玖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及同法第394條之規定,法
院如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或法院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之聲請者,應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被告於審理中有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
告免為假執行,而本院就免為假執行部分漏未宣告,爰酌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