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 黃仁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變更前後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經基金會107年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送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107年3月26日桃教終字第1070022923號函同意變更在案,爰依法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107年3月26日桃教終字第1070022923號函、基金會107年董事會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改對照表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