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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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琴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嘉琴於民國105年10月15日9時2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往觀音區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市○○區○○路與清華里11鄰產業道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在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行駛時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偏右駛出路面邊線,適有告訴人 游美章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里○○鄰○○道路往新文路方向亦行駛至此交岔路口,遭張嘉琴所駕駛上開車輛自左側撞擊,游美章因而受有頭部鈍挫傷、雙側胸壁挫傷及右膝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張嘉琴涉犯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游美章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7年4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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