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移交財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寧夏大樓管理委員會
樓之2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移交財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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