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叁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零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訟訴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