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9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務人詹益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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