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35號債權人 鴻鈞 建材行法定代理人 黃浩倫 債務人小漁雅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鳳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者,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利息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故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