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3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竹清化工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段定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竹清化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條文」欄第9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62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是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同法第63條規定:「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依該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依民法第65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修正捐助章程,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
三、經查,聲請人於110年5月15日召開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有新竹市政府函文、董監事會聯席會議記錄、董監事會議簽到表、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新舊章程對照表等在卷足憑。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9條,係關於董事長連任事項之修正,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訂條文」欄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郭春慧附表:項次現行條文修訂條文說明1第九條本會設董事長一人及副董事長一至三人,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及副董事長之任期為二年,董事長不得連任。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且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第九條本會設董事長一人及副董事長一至三人,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及副董事長之任期為二年,董事長得連選連任一次。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且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刪除:董事長不得連任。新增:董事長得連選連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