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志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志維自民國壹零肆年捌月拾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高志維因涉嫌違反森林法等罪嫌,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自民國104年7月26日起羈押在案。惟被告自
104年8月13日起已另案發監執行,不復存在逃亡情形(參卷附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執乙字第2120號執行指揮書影本),且被告所涉上開森林法等案件,業已於104年8月12日宣判,是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之情形,本件羈押自應從104年8月13日起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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