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1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惟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1條之約定,被告對原告所負各宗債務涉訟時,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邱育佩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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