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55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肆仟壹佰陸拾玖元、⑵新台幣捌仟伍佰零捌元、⑶新台幣肆仟零捌拾柒元,及分別自⑴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⑵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⑶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⑴百分之三點八三、⑵百分之三點二O五、⑶百分之三點OO五計算之利息,暨分別自⑴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⑵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⑶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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